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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日博365娱乐场  作者:资产科  录入时间:2014-3-26  阅读数:2800 【打印此页】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河源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了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为确保清查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掌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和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及效益状况,真实、完整地反映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为市政府全面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数据库提供完整信息,逐步建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系统,提高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实现“两个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完善资产存量动态数据库,使之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预算编审的主要数字基础,为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提供支撑,为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通过资产清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工作内容

(一)基本情况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户数、编制及实有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

    (二)账务核算清理。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三)资产财产清理。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核实,尤其是对账外资产闲置、出租、出借资产逐一登记核实。

(四)完善资产管理。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有关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对清查出来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及坏账损失的资产提出处置意见。

三、清查范围及基准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纳入资产清查范围。按市编办核定单位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共330个,其中行政单位78个,事业单位252个,其中将掌握政府公共资源较多、有独立办公楼的单位以及市直分类改革事业单位作为重点,实行“拉网式”清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

四、组织实施

(一)资产清查方法。本次资产清查采用盘点、函证、检查、询问等审计方法。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资产清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报告。二是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核把关,保证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提交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三是财政检查核实。市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的需要,抽调工作人员和通过招标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一道,核实重点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作出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资产清查步骤。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分五个阶段,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

    1.前期准备阶段(3月底前)。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组成资产清查组等。

    2.单位自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各单位按照账实相符的原则,对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自查,特别是单位下属企业,该改制未改制,该脱钩未脱钩情况应用书面说明;并将原来该缴未缴的土地、房屋产权证(含经营性租赁合同)及资产清查表(详见附表)和说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复核后于4月30日前报送。

    3.资产清查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财政局牵头,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分成若干小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清查核实。清查工作步骤:一是下达检查通知文件;二是进点检查,包括张贴公告、签订责任书、召开座谈会、盘点现金,账实核查等;三是根据账务和实物将清查情况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4.核实整改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要求,对各资产清查小组出具的报告进行核实,审核后下达通知书:一是将清查出来的土地、房屋等非经营性的固定资产上缴市财政局集中管理;二是将清理出来的经营性资产(含租赁合同)上交市财政局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三是对各单位有争议、有纠纷的资产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后,再移交市财政局统一集中管理;四是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5.规范管理制度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财政局根据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府。

五、经费保障。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追加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复核或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好落实,落实专人负责,保证清查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做到不漏报、不瞒报,准确反映单位资产,并将自查结果(含自查表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于4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对自查结果与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有差异的,应以自查结果为准,及时调整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系统登录网址http://10.96.66.37:7001/gdczsam/index.jsp)。

(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提供相关土地、房产等资产信息,确保清查工作不遗漏、不留“死角”。

(三)市财政局及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派出精兵强将,本着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认真清查各单位的会计账册资料,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要准确、及时、真实。

(四)各单位要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时调整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有关数据,确保本单位资产账实相符;未按要求上线及调整的,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

七、工作纪律

(一)市直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一经查实,由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交市纪委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单位没有主动反映,被群众举报核实发现的资产,均先送交市纪委监察部门审理后处理。

(二)市直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假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直各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自查资产清查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四)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市财政局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究责任。中介机构要与财政部门签订责任书,确保清查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五)资产清查工作人员(含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次资产清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762—3388317;设立举报邮箱:hyzcglk@163.com。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举报。

 

  附件:河府办明电[2014]40号附件:2014年资产清查自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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