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新闻
> 图片新闻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河源市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财监〔2014〕4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财监〔2014〕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河源市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24日
河源市2014年度会计监督
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保障财税政策执行、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财监〔2014〕15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市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检查对象
市直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区财政局负责所辖区域的检查工作。
二、检查时间
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至2014年10月中旬结束。
三、工作原则
分级负责、分口把关,注重实效、边查边改,依纪依法、宽严相济,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四、检查内容
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单位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预决算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追溯相关会计年度或延伸相关单位。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基础工作: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情况,包括日常现金余额、现金使用审批制度、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是否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分配办法、审批程序及监督评价办法;
2.财税法规政策、财务会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情况;
3.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
4.是否未经审批调整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擅自变更资金项目内容;
5.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6.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程序、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形。
(三)2013年度预决算情况:
1.部门决算编制范围是否涵盖单位所有资金(包括基本建设类资金是否按要求准确填报),有无漏报、瞒报收支的情况;
2.部门单位预、决算差异及产生原因(包括编制范围、编报口径的差异、预算执行变动情况等);
3.财政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列入本部门预算的收支和非部门预算管理的收支。
(四)其他情况:
1.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配置、使用、处置及收入情况;
2.厉行节约、控制“三公”经费情况;
3.“小金库”治理情况;
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五、检查重点
(一)开展医药和公共交通行业联动检查工作。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国及我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政资金重点投入扶持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结合财政部相关要求,选择医药和公共交通行业开展联动检查。重点检查医药行业以及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剖析药品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和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反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针对公共交通行业财政资金投入量大、补贴对象范围广等特点,在检查其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构成、职工薪酬分配、票价形成机制、固定资产购置等内容的同时,要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督,剖析公共交通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
(二)开展其他行业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会计信息质量为切入点,围绕财政管理和财税改革的需要,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重点抽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其财政预算管理、财务会计核算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政策执行和体制改革情况、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将厉行节约、控制“三公”经费等作为检查重点。
根据工作需要,对于以前年度确定的能源、粮食、保障性住房、教育等重点行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选择开展。重点关注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成本盈利水平、职工薪酬分配情况、税收缴纳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检查步骤
2014年市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
(一)自查(抽查)自纠阶段(2014年3月25日至4月20日)。
1.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切实抓好自查组织工作。接到本通知后,各单位要立即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按照我局要求迅速组织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2.实地核查,加强督导,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为确保自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我局将派出督导组对部分业务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抽查的时间及对象,以电话通知为准。
3.有错早纠,整改到位,争取将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认真整改,尽快纠正。对自查阶段主动上报、及时纠正的违规问题,我局将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处理。
4.通力协作,认真负责,及时、准确报送自查材料。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如实、完整撰写自查报告,并逐级填列汇总自查表,高质量提交自查报告。请各单位将检查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加盖公章后,书面和电子版于4月20日前报我局监督检查办公室及部门预算分管业务科室,未按时报送自查资料的单位列入重点检查单位。所属单位的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由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核、收集,市财政局进行重点检查时提供给检查组。上报自查资料包括:
(1)自查报告。由各单位负责撰写,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的做法、自查内容、成效、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2)自查表格。即:
本通知附件1-1至1-7(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表格);
本通知附件2-1至2-4(市属企业自查表格)。
发文通知和自查表格已保存在hyczj2013@126.com邮箱,密码3388097,各单位请自行下载表格。
(二)重点检查阶段(5月1日至8月20日)。
从5月初开始,我局将根据市直各单位的自查情况,选择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检查对象和检查时间届时另文通知。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今后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严重违规行为,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
各单位要结合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订出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于9月2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由监督检查办公室统一汇总、归纳整理后,将全市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对整改措施不力、不及时、效果不好的,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七、检查规程
(一)做好准备工作。市财政局抽调业务骨干,聘请中介机构组成两个检查组。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政策学习和思想动员,吃透文件精神。检查组在调查掌握检查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检查内容、重点以及内部组织分工,并根据被检查单位的特点制定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二)集中进点。召开集中进点会,说明检查的目的、意义和开展会计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明确重点检查工作目标、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职能、财务收支情况等。要求被查单位签订《会计责任承诺书》。
(三)完善公示公告制度。进一步完善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检查组进点后要张贴检查公示,公布检查内容,检查组组长姓名、电话,投诉电话、举报邮箱。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在被检查单位内部网络和显要地方公示7天,广泛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会计监督的社会影响力。
(四)认真实施检查工作。
1.检查组组长、副组长分别找被查单位相关人员谈话,了解该单位内部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情况。
2.查阅银行账户开设情况、会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检查报告、年终总结等资料;查阅被查单位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制度情况等。
3.深入项目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
4.核实取证。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复印相关帐页、凭证等资料予以取证。编制《财政检查取证表》、《财政检查查询表》和《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并要求被检查单位经办人或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5.反馈意见。检查结束后与检查对象见面,核实相关情况通报检查意见。
(五)按时出具检查报告。各检查组要根据检查情况全面反映检查情况:一是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是检查的时间、范围;三是检查被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四是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五是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等。确保检查报告客观、真实,运用法律依据正确。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开展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在
实际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制订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格检查,务求实效。
为全面提高我市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把会计监督检查作为解决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重要手段,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谋划,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做到及时向市财政局、省财政厅请示汇报。
(三)整合内容,避免重复。
充分利用好会计监督检查这个平台,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监督检查的常态化紧密结合起来,实现对被查单位的全方位监管,实现一站式检查。形成一个检查平台,多种检查辐射,既要丰富监督内容,避免重复检查,又要提高监督效率。
(四)强化检查,上下联动。
为了确保会计监督工作“全国一盘棋”,有效扩大检查的规模效应,对医药和公共交通行业企业的检查,在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组织下,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会计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时,应延伸检查相关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检查事务所时,应延伸检查适当数量审计客户以验证事务所执业质量,提升会计监督的层次和效果。
(五)依法检查,加强查处。
检查人员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和执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大对蓄意会计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遵守廉政规定,严肃财经纪律。
重点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各检查组组长应严格把握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和检查工作纪律,落实廉政责任制。检查组成员对把握不准的问题,不得随意表态和定性。检查人员既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又要对被查单位在加强财务管理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切实维护财政干部良好形象。
(六)按时汇总,报送材料。
1.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财监〔2014〕15号)的要求,按时报送各个阶段的材料。
2.检查结束后,市直各检查组要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填报数据表格和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由检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工作底稿编排目录、装订成册。检查报告书面与电子版于8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
联系人:花 婧、曾利梅,电话:3388097
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办公室电子版报送地址:
- 上一篇:关于印发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