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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财监〔2014〕6号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2日
河源市财政专项资金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河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是财政专项资金动态监管的主管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款单位)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动态监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中央、省和市级专项资金实施动态监管。
(一)重点动态监管的资金范围:
1.中央、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同一专项,分批次下达的额度累积计算,下同)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
2.市本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总额在200万以上(含200万)以及单一用款项目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
(二)动态监管的内容:
1.市本级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分配审批情况;
2.各级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3.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三)未列入重点监管的专项资金采取抽查方式监管。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五条 对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严把市本级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关。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主管部门,明确安排期限和退出条件,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设立期限、各年度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绩效目标等。完善申报审批手续,防止重复、多头申报。
(二)严把专项资金分配审批关,按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信息。
(三)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四)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应当监督和跟踪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跟踪和反馈内部责任制,逐级落实岗位责任。
(五)市财政局业务科室通过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系统,对分管预算单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照《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规程的通知》、《河源市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审核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变动实时分析监控,努力实现对分管预算单位专项资金的全过程、全覆盖监督。要对市业务主管部门、用款单位上报的资金反馈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逐级汇报。要将发现的问题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六)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县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股)室分别填报市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情况表、各级专项资金使用拨付情况表和分配拨付情况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情况表书面及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及监督检查办公室、绩效评价科。
第六条 对用款单位的工作要求:
(一)不得违规申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申报市本级项目资金时,应按照《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规程的通知》的规定,编报《河源市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规范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报账制度,严禁用“白条单”入账或套取现金。根据《关于规范报送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月报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分项目设置明细账核算项目资金,每个项目都要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明细核算,项目收支一一对应,项目经费不得与经常性经费混同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报表。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资金项目总体情况,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并具体说明实际用途、资金结余或超支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填报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件5)。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书面及电子版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并抄送监督检查办公室、绩效评价科。
(四)对于较大金额项目[中央、省专项资金单一用款项目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市本级专项资金单一用款项目在100万以上的],要对项目绩效情况开展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并抄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科、监督检查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及监督检查办公室每年应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项目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检查情况要按规定上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业务科室要充分利用专项检查的成果,并作为年度编制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的工作要求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的,或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通过相关业务科室停拨当季的专项资金,直至其按本办法的工作要求办理专项资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报送相关资料后方可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县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财政专项资金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201 年市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情况表
2.201 年专项资金使用、拨付情况表
3.201 年专项资金分配拨付情况表(市)
4.201 年专项资金分配拨付情况表(县)
5.201 年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