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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从2004年开始,我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我省部分地区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代发银行直接划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奖励对象: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符合几种条件的人员:一是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二是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三是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此外还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一是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二是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三是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本省农业户口人员,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初审《申请表》后报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办审核后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乡(镇)计生办对确认后的计生奖励对象发放《广东省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计生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代发银行按月领取奖励金。奖励对象户口在省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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