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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录入时间:2008-3-18  阅读数:2884 【打印此页】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即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我省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着重解决参保人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问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一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二是18周岁以上的无业居民;三是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是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2007年各级财政原则上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居民按每年3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各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中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补助一半),其余50%由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解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上报原则,一是各县(市、区)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报市有关部门,市审核并汇总本地区所属县(市)情况报省有关部门;二是省有关部门对各市报送的资料进行复审(核定各地的实际参保人数和市、县、乡镇三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后,核定省对各县(市、区)补助金额,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各有关市。各市根据省核定的补助资金下达给各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直接补助给参保个人。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2007年省财政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8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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