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新闻
> 图片新闻
> 通知公告
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搬迁
200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用5年时间,扶持离行政村7公里以上、特别边远分散的老区村庄进行搬迁。搬迁农户一般在本县(区)内搬迁安置,凡符合搬迁条件的,可在本行政村内搬迁安置,也可在所在地乡镇或县(区)内乡镇、城镇搬迁安置,允许搬迁户投亲靠友搬迁安置,或到代耕地定居;对搬迁到代耕地永久定居的,应取得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定居地的村委会同意。
扶持搬迁政策遵循村民自愿原则,不实行强迫搬迁。首先由村委会征得需要搬迁的老区自然村全体村民同意后,通过所在镇政府向县扶贫办提出申请;县扶贫办进行考察论证后拟出初步搬迁方案,会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会省财政厅同意后批准实施。
省、市、县三级财政对边远分散老区村庄农户搬迁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省级财政每户补助7000元;地级市财政每户补助1750元;县级财政每户补助1050元;省、市、县三级合计每户补助9800元。补助资金在搬迁房建成验收后,由当地县级财政局(或委托当地镇财政所)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搬迁农户。
朱桂芳岳财轩
- 上一篇: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
- 下一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