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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转产转业渔民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之一:减船。
减船是指沿海渔民自愿淘汰渔船,并向政府交回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淘汰渔船包括:拖网、定置网及其它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渔船,半渔农尤其是非渔地区的渔船,到期或将到期报废的渔船,船体残旧和近岸小型渔船。
申报条件:1.具有本省籍的渔船所有人;2.在当地海洋渔业部门登记在册,渔船登记证、检验证、捕捞许可证和所有权证“四证”齐全有效。
申报程序:渔船所有人向所在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实并上报市审核汇总后报省海洋渔业局。
减船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海洋渔业局核准减船数将省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地级市财政局后转拨到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至渔船所有人或委托乡镇财政所发放到渔船所有人。
补助标准:按淘汰渔船功率大小分15个档次确定,具体标准可向当地海洋渔业部门了解。
扶持政策之二:沿海渔民安居工程。
申报条件:岸上无住房、常年在船上居住且自愿上岸的沿海捕捞渔民户;岸上有住房但属茅草房、沥青纸房或经房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以及人均住房不足2平方米的纯海捕渔民贫困户。
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渔民户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县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由县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核实并上报市审核汇总后报省海洋渔业局核准。
补助标准:省财政对纳入省补助范围的渔民安居房建设每户补助1.15万元。
扶持政策之三:渔民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指渔船被确定淘汰需要转产转业的沿海海捕渔民及其直系亲属。
申报程序:转产转业渔民向所在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查核后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的渔民名单在培训前15天内在渔民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
补助标准:省财政对参加培训渔民按每人每天150元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厅根据省海洋渔业局核准实际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下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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