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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偿
我省从1999年起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省财政对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从1999年的2.5元/亩·年提高到2007年的8元/亩·年,2008年提高到10元/亩·年。省级补助包括“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
“损失性补偿”的对象:一是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为农户;二是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为村或村民小组集体;三是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为承包者或租赁者;四是国有、集体林场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五是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具体为:管护人员经费专项用于负责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协调或管护的有关单位和管护人员的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管理经费专项用于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检查验收,以及负责管理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行政村协调管理费用。
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申报及拨付程序为: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经核定的生态公益林面积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审定;省财政按照省林业局核定的公益林面积下达补偿资金。省安排给地市以上市、县(市、区)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下达。其中:
(1)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拨付到补偿对象账户。一般采取直接支付到补偿对象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拨付。如补偿对象不能开设银行账户的(如村民小组),补偿资金通过银行拨付到该村民小组所在镇财政所账户,由村民小组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小组8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后,到镇财政所报账。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管护经费”等非直接分配到人或户的其他资金。具体由乡镇政府编制乡镇、村委会管护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乡镇;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账制,村凭有效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所报账列支。
朱桂芳岳财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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