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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繁母猪饲养补贴
2007年我省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省市县三级财政对能繁母猪(指经农业或畜牧主管部门核定的具备繁殖能力、正用于生产的成年繁殖母猪)饲养者,按每头母猪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根据中央政策规定,2008年我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标准由每头50元提高到100元。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申请、发放程序为:一是能繁母猪饲养者直接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核实后统一汇总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畜牧兽医站、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根据村委会申报情况逐户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省原种猪场、二级种猪场等种猪场的母猪数量由所在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二是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根据调查登记结果,张榜公布种猪场和农户饲养情况;三是市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过张榜公示的补贴名单审核盖章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四是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经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名单,将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或委托银信机构直接发放到饲养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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